第一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是掌握人才培养效果的重要方法和途径。毕业要求的达成要支撑培养目标的达成,毕业要求必须对日常教学活动起导向作用。根据《js3333线路检测中心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为提高专业人才培养质量,实现毕业生的培养目标,持续改进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行专业负责人责任制。
第三条 公司是所办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的责任主体,安排专人负责制定相关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实施方案,定期对毕业要求进行评价并形成评价报告,评价结果及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各专业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持续推动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提升。
第四条 评价依据。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以党和国家教育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以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 家标准》、“专业认证标准”、被评价专业的毕业要求为依据,以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矩阵为基础础,关联矩阵的合理性是保证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有效性的保障。
第五条 评价主体与责任人。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毕业生、专业教师、辅导员、学院领导及教学管理管理人员、员工实习单位、用人单位等。
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由学院教学经理担任,各专业应成立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评价小组的主要成员有:学院领导、专业负责人(或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督导、骨干教师代表、辅导员和校外专家等。评价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和审查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和相关支撑课程的合理性;确定各指标点支撑课程的权重值;制定和审查评价方法;实施评价,收集数据,撰写报告,提出持续改进要求。
第六条 评价方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要跟踪每届员工的学习轨迹,证明员工是否具备了预期的知识能力素质,各各专业须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基于课程目标达成情况的成绩分析法;根据本专业毕业要求各指标点设计能力评价类的问题,对毕业生开展问卷调查,获得毕业生的自评结果;通过召开毕业生座谈会、访谈毕业生实习单位相关人员等方法,获得毕业生的能力达成情况。
第七条 评价周期。对于每一届本科毕业生来说,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评价周期为4年,即在大四下学期,员工毕业前,进行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学院要对每一届毕业生开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的定性、定量评价工作,须在每年的春季学期末完成,确保对每一届当年获得毕业证书的学生进行综合评价。
第八条 文档记录。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记录要完整、可追踪,学院要形成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分析报告,应包括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对象、实施过程、方法、达成情况计算表、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发现的问题及持续改进措施等内容。记录和分析报告由公司存档,至少保存六年。
第九条 结果运用。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将作为培养目标达成情况评价的主要依据,是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体系调整的首要依据,也是专业评价与评选各类优质专业的重要参考。学院应该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结果,各专业应召开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反馈会,将评价结果及相关信息及时反馈给课程负责人和相应教师。各专业应分析员工能力短板,发现课程体系、教学环节的不足,提出整改要求与措施,推动本科人才培养质量持续改进。
第十条 分解指标点。各专业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小组对本专业所制定的毕业要求进行合理分解,每个毕业要求一般分解为2-4个能反映毕业要求本质的、可教、可学、可测评的具体指标点,每个指标点对应的支撑课程原则上不少于3门,每门课程要有合理、明确的教学内容及目标实现方式。各专业须根据指标特性,自行确定支撑课程门数的范围,并使用适宜的评价方式进行评价。
第十条 分配课程权重。由公司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支撑各条毕业要求指标点的课程进行权重分配。权重分配应按照某课程对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的贡献度进行赋值。
第十一条 计算指标点达成情况。按照课程教学大纲所确定的课程目标对毕业要求指标点的支撑及其权重赋值,计算某指标点的达成情况。
第十二条 确定各项毕业要求达成情况。当支撑某项毕业要求的所有指标点达成情况评价结束后,将指标点达成情况的最低值(不能用平均值)作为该毕业要求的达成情况。
第十三条 间接评价多为意见调查或自我陈述,包括调查、座谈访谈、研讨分析、问卷调查等。如:应届本科毕业生的自我评价和教师评价;员工在校期间除课程教学环节以外的所有活动的评价,包括对员工参与科研训练、创新活动、课外竞赛、社会实践、志愿者活动、社会调查等课外活动的参与度进行的评价。
第十四条 毕业要求指标点达成情况与各项毕业要求达 成情况的合格标准都确定为>0.7,小于该值判定为“未达成”。 各专业须明确给出毕业要求是否达成的结论。